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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管理

烏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公寓管理規定 (試行)

來源: 發布時間:2023-06-29 09:53:01 瀏覽次數: 【字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院學生公寓管理,維護公寓內的正常秩序,創造整潔、文明、安全、舒適的住宿環境,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學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見》、《關于切實加強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和《烏海職業技術學院關于加強學生公寓管理的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烏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公寓入住的每一位學生。

第三條 學生工作處、團委負責管理、協調、指導、監督學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學生公寓實行以各系為主的學生管理和以公寓管理中心為主的物業服務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學生公寓內部安全、衛生、紀律等工作主要由各系負責;學生公寓公共區域安全、衛生、維護等工作主要由公寓管理中心負責。各系和公寓管理中心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學生公寓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 對認真遵守本規定,積極參與公寓建設,表現突出的學生和宿舍,授予“文明宿舍”、“標兵宿舍”稱號。

第五條 在公寓內住宿的學生必須遵守公寓的管理規章制度,接受管理人員的監督,自覺配合公寓的管理工作。凡有違反本規定行為者,依據《烏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規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給予紀律處分,并扣除相應的綜合測評分值,因相互包庇而無法落實責任人的宿舍,由相應宿舍全體成員共同承擔責任。對造成嚴重后果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學生辦完入住手續后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學生公寓居住;

(二)依規定使用學生公寓公共設施和室內設備;

(三)在學生公寓休息、學習和交流;

(四)依規定使用學生公寓的水、電、氣和網絡;

(五)對涉及公寓管理的有關事宜有知情權和咨詢權;

(六)參與學生公寓民主管理和文化建設;

(七)依法依規對學生公寓管理工作和管理人員進行監督,提出批評意見和合理化建義;

(八)與學生公寓管理服務工作有關的正當訴求得到及時回應。

第七條 入住學生應當自覺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學校紀律規范和學生管理規范,服從公寓管理人員的管理,維護學生公寓的秩序和安全;

(二)依規繳納住宿費;

(三)接受舍長的領導和工作安排,認真做好寢室值日工作,自覺搞好個人內務衛生,維護公寓環境衛生,積極參與公寓文化建設;

(四)尊重同學,和睦相處,互助友愛,團結協作;

(五)遵守社會公德,惜時勤學,按時作息,不妨礙他人正常的學習和休息;

(六)愛護公共財物,不損害公寓的設施和設備,不浪費水電,損壞公物照價賠償;

(七)增強安全意識,自覺做好防火、防盜、防騙和安全用電工作,依規使用電器,不使用大功率電器;

(八)完成學生工作處、團委和各系布置的公寓管理服務工作有關的各項任務。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八條 學生住宿安排堅持男女生分開居住和按系相對集中的原則。男女學生不得互串宿舍,無正當理由和未經批準,不得進入異性宿舍區。

第九條 新生入住公寓的房間與床位數額由學生工作處公寓管理中心統一分配和安排,新生入住的具體房間與床位由各系按照專業、班級相對集中進行安排。

第十條 學生入住公寓必須辦理下列手續:

(一)簽署《烏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公寓住宿協議書》;

(二)簽署《烏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公寓入住家具使用確認表》;

(三)依規繳納住宿費;

(四)領取住房鑰匙。

第十一條 入住學生必須服從學生工作處公寓管理中心和系所做的房間與床位安排,按分配的樓號、序號入住,未經批準不得私自調換寢室和床位。

第十二條 入住學生必須遵守校規校紀和學生公寓管理規章制度,自覺履行應盡義務,積極支持配合公寓管理中心和各系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調整住宿房間和床位,應當填寫《學生宿舍調整申請表》,說明理由,經班主任、輔導員初審,系學工辦主任簽字復審,所在系分管學生工作領導簽字蓋系章并報公寓管理中心備案。系部對學生提出的調整住房申請,應在3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調整或不予調整的答復,應當根據現有床位資源狀況和有利于學生學習、生活和成長的原則進行處理,在條件許可情況下盡量予以合理安排,在條件不許可的情況下應當說明理由,學生應當理解并服從系的決定。

第十四條 學生應當在學校安排的宿舍住宿,因為傷病、家庭住址離校較近以及其他正當理由申請不住學生公寓者,必須經過下列程序:

(一)個人提出書面申請;

(二)家長同意并簽字;

(三)個人和家長承諾承擔因住宿校外所產生的后果和責任;

(四)班主任、輔導員和所在系分管學生工作領導審查;

(五)學生工作處、團委審批。

經批準退宿的學生,應當在準予退宿通知書之日起7天內辦理退宿手續并搬離原住宿房間。在校外實習不得作為申請退宿的理由。

第十五條 經批準休學的學生,應當在接到休學通知書之日起7天內辦理退宿手續并搬離原住宿房間。學生休學期間其床位不予保留,復學后由系另行安排。

第十六條 學生公寓樓實行電子門禁封閉式管理和定時開、關大門制度。學生公寓樓開門的時間為每天早上6時,關門的時間為每天晚上10:30時。學生進入公寓樓應當主動刷臉。對通過門禁異常的學生,公寓管理員有權進行查問。

第十七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學校的作息制度,按時起床,按時上課或自學,按時休息,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的休息。

第十八條 畢業生離校應做到遵紀守法、文明離校;離校前公寓管理中心對照《烏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宿舍家具設施登記卡》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收回鑰匙,方可在離校手續單上蓋章。

第十九條 對因未報到、準以外宿、休學、退學、畢業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學生工作處公寓管理中心有權安排學生入住或進行調整,有關房間的人員和各系應當服從安排和積極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所安排的學生入住。

第二十條 學院根據招生、基建、維修和工作需要,有權對學生住宿區域、樓層、房間進行局部調整或集體搬遷,各系和學生應當服從安排和積極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抗拒學院的決定。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入住學生應當增強安全意識,自覺做好防盜、防騙工作,要做到:

(一)妥善保管好個人的電腦、手機、數碼相機、銀行卡等貴重物品,大額現金應當存入銀行,個人的皮箱、個人儲物柜應當上鎖;

(二)宿舍無人時必須關好門窗;

(三)發現窗戶損壞要及時報修;

(四)妥善保管好寢室鑰匙,不將鑰匙借與他人,若鑰匙丟失應立即報告;

(五)發現可疑人員應當加以盤問,發現可疑情況應當立即報告;

(六)發現寢室被盜應當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學院后勤保衛處或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輔導員或公寓管理中心報告;

(七)提高辨別能力,拒絕傳銷,不與陌生人做交易,不貪小便宜,預防電話詐騙、手機信息詐騙和網上詐騙;

(八)未經允許不得私自動用他人財物。

第二十二條 嚴禁私自更換寢室門鎖或故意損壞門窗。

第二十三條 嚴格執行學生公寓門衛制度。

學生親友進入學生公寓應當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營銷人員和閑雜人員進入學生公寓,嚴禁一切人員(包括學生)在公寓內銷售商品、派發商業廣告和從事其他商業活動,嚴禁學生組織或參與非法傳銷活動。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寓門衛制度,攜帶大件物品出入公寓樓,值班人員有權查問,學生有協助的義務,并憑有效證件進行登記后放行。

第二十四條 入住學生應當嚴格遵守公寓消防管理規范,自覺做好防火工作。

第二十五條 入住學生應當嚴格遵守《學生宿舍樓消防安全防火管理制度》,自覺預防用電事故發生。

第二十六條 嚴禁將管制刀具、劇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其他危險物品帶入或存放學生公寓。

第二十七條 嚴格公寓會客制度,外人來訪必須辦理會客登記手續,探訪完畢,須在會客單上登記離開公寓時間。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寓會客制度,午休時段不在寢室會客,晚上熄燈以后不得在寢室會客。嚴禁留宿外來人員。

第二十八條 入住學生應當增強事故防范意識,自覺做好事故預防工作,在公寓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攀爬護欄、平臺、屋頂、窗戶,翻越圍墻,門欄進入公寓,攀爬窗戶、窗臺進入他人房間;

(二)在陽臺上防止花盆、凳子、啞鈴凳重物,向外刨砸物品、潑倒茶水;

(三)在公寓走廊溜輪滑或滑板;

(四)在公寓走廊踢足球或打籃球、排球;

(五)在公寓內吸煙、酗酒;

(六)從事有礙個人或他人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發生火情應當及時自救并報告公寓管理中心,當火勢無法控制時應及時撤離現場。

第三十條 入住學生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社團管理和宗教管理法律規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組織或參加邪教組織;

(二)組織或參加封建迷信活動;

(三)從事非法結社或非法集會;

(四)在學生公寓從事宗教活動。

第四章  家具、水電、公共設施的使用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 學校按照規定標準為各寢室配備室內設施和家具,學生入住是須對照《烏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公寓入住家具使用確認表》進行檢查并簽名確認。

第三十二條 學生應當愛護公寓何寢室內的設施、設備和家具,自覺維護公共財產的完整性和設施、設備的正常運作。未經公寓管理中心允許,任何人不得搬移、改裝和拆卸公寓和寢室內的設施、設備和家具。嚴禁在書桌、行李架、凳子、床板和墻壁上涂寫、刻畫、噴刷字符或圖案,嚴禁故 意損壞公寓和寢室內的設施、設備和家具。

第三十三條 學生因轉學、休學、退學、畢業等原因 辦理離校時,必須經公寓管理員對照《烏海職業技術學院入住家具使用確認表》進行檢査驗收,確認無損無缺后方可蓋章放行。

第三十四條 對自然損壞的家具、設施和設備,應及時維修。嚴禁任何人私自維修或更換公寓內的家具、設施和設備,否則以人為損壞論處。

第三十五條 學生應當節約用水、用電,做到人走燈熄、 人離水停。

第三十六條 學生公寓各寢室用電的費用依據《學生公寓供電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嚴禁私拉電線接駁公共線路或公共照明的電源。嚴禁破壞水管、水表、電線、電表。

第三十八條 學生應當愛護公寓和寢室內的網絡設施和 設備,不得故意損壞。

第五章 內務衛生管理

第三十九條 學生應自覺整理個人內務,養成良好的生 活習慣,做到:

(一)每天折疊被子,自覺整理好床上用品;

(二)掛好衣服、毛巾,放好鞋、襪、桶、盆,擺放好

書籍、水杯、牙具和其它物品,不亂丟亂扔衣物、器具,保 持物品擺放規范、有序、整齊,保持寢室整潔、舒適、美觀;寢室內衛生由入住學生輪流清掃。

第四十條 入住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寢室衛生輪值制度,認真履行值日義務,自覺將寢室打掃干凈,并將垃圾、廢物打包放入公寓樓外垃圾桶內。

第四十一條 學生應自覺遵守公寓衛生管理規范,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保持公寓和寢室的干凈清潔。做到:

(一)不隨地吐痰和扔果皮紙屑及其它雜物;

(二)不向窗口、陽臺、走廊和樓外潑水、扔果皮,其 它物品;

(三)自覺將垃圾放入公寓樓外的垃圾桶內,不將垃級 堆放在走廊、衛生間或扔向樓下;

(四) 不在公寓和寢室墻壁亂涂亂畫、亂張貼;

(五) 不在公寓和寢室飼養貓、狗、兔、鳥等動物;

(六) 不在寢室煎、煮、烤食物;

(七) 不將報紙、塑料、布片、果皮以及其它可能引起管道堵塞的物品扔進便池;

(八)保持寢室空氣、流通、清新,不在寢室抽煙和焚燒雜物。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二條 學校堅持和完善學生公寓管理工作先進集 體和先進個人評選制度,每年組織一次評選活動,對在學生 公寓管理服務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表現突出的系、 寢室和個人進行表彰獎。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中的禁止性規范的學生,其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分別做出如下處理:

(一)情節輕微者,予以口頭批評、書面警示、責令檢 討或通報批評;

(二)情節嚴重者,予以紀律處分;

(三)給學校或他人財物造成損害者,責令其恢復原狀 或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團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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