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退役軍人事務廳鄉村振興局總工會殘聯等八部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細則(2021修訂)》(內教發〔2021〕13號)文件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學生(含預科生)。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指學校對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的學生,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退役軍人事務廳、鄉村振興局、總工會、殘聯等八部門聯動的信息數據,結合實際掌握的情況,按統一的工作流程和認定分析方法,核實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對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分等級的行為。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分配學生資助名額和安排學生資助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作為學校貫徹落實國家資助政策和實施學校資助措施的重要參考因素。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原則:
1.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2.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3.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4.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申請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行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學生工作處、系學生資助工作組、班級評議小組四級認定工作機制。各系要結合學生實際,細致認真的做好認定工作,落實好提前告知、組織學生申請、進行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錄入系統等工作。確保脫貧不穩定家庭學生、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突發嚴重困難家庭學生、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殘疾人子女、深度相對意外困難職工家庭子女等學生信息全部準確無誤的錄入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八條 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和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生工作處負責組織、審核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各系成立以黨總支書記為組長,分管學生工作的黨總支副書記、副主任為副組長,教學秘書、輔導員等擔任成員的資助工作組,負責本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各系以班級為單位,成立以班主任為組長,科任教師、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學生代表人數不少于班級總人數的15%(其中學生干部不得超過認定小組成員的3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成員名單應在本班級范圍內公示。
第三章 認定依據和等級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
1.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學生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2.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學生是否屬于脫貧不穩定家庭學生、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突發嚴重困難家庭學生、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殘疾人子女、深度相對意外困難職工家庭子女。
3.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我市及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物價水平以及學院收費標準等情況。
4.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家庭直系親屬或學生本人突發重大疾病等情況。
5.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學生家庭上學人數、勞動力情況、父母文化和職業情況、家庭成員身體狀況等。
第十條 認定等級
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困難程度,設置A、B、C三個等級。
A級:主要指脫貧不穩定家庭學生、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突發嚴重困難家庭學生、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殘疾人子女、深度相對意外困難職工家庭子女特別困難等情況。
B級:主要指學生及其家庭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學費用等情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為B級認定依據:
1.父母喪失大部分勞動能力,家庭無主要經濟來源,且外欠債務;
2.家庭供養人口較多,且無穩定的經濟來源;
3.家庭經濟收入明顯低于當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員中有2人或2人以上就讀高中或大學;
4.在校消費明顯低于本校學生平均消費水平的。
C級:主要指學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學費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為C級認定依據:
1.父母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家庭無主要經濟來源;
2.家庭經濟收入低于當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員中有2人或2人以上在學人員;
3.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員患慢性疾病需長期服藥治療的;
4.在校消費低于本校學生平均消費水平的。
第四章 認定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必須嚴格工作制度,規范工作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精準。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學生工作處、系資助工作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第十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新學年開學一個月內完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并及時將認定結果錄入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1.提前告知。各系通過有效方式,向學生提前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向在校學生發放《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2.個人申請。學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請,按時向系部提交綜合反映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認定《申請表》,并承諾所填信息及提供材料真實可靠。屬脫貧不穩定家庭學生、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突發嚴重困難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殊供養學生、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殘疾人子女、深度相對意外困難職工家庭子女等情況學生,需向系部提交相關佐證材料,經核對后,將復印件系部存檔備查。
3.組織認定。新學年開學時,班級學生認定評議小組組織收回學生填寫的認定《申請表》及相關佐證材料,根據民政、退役軍人、鄉村振興、工會、殘聯等部門提供的貧困家庭的相關信息數據,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初步提出本班級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并對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認定,報系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小組審核。各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小組負責審核匯總全系認定小組提出的學生名單,報學校學生助學管理中心核準。學校學生助學管理中心核準并匯總各系的學生名單,提出學校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4.結果公示。各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小組審核通過后,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檔次,在適當范圍內、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學生和老師如有異議,可通過電話、信箱等不同方式向系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小組反映。工作小組應在接到反映后,及時予以答復。如反映情況屬實,應及時作出調整。
5.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學生助學管理中心核準各系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認定等級,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各系將最后確定的本系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匯總造冊,同時將班級評議小組名單、評定會議記錄、名單公示情況、爭議處理及學生提交的認定《申請表》、相關佐證材料復印件等資料按學年整理裝訂,留存備案。各系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同時完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電子數據表,上報學生助學管理中心,中心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可根據學生家庭經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包括新建、提高檔次、降低檔次、撤檔4種類別。各系須按照本細則規定的情形認真核實,填寫《烏海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調整審批表》,包學生助學管理中心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1.學生或監護人不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或不按規定、不按時間要求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
2.學生或監護人不如實填寫認定《申請表》的,提供虛假佐證材料;
3.其他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五條 各系配合學校嚴格執行好提前告知、申請受理、資料審核、家庭經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確定等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上報等工作流程,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正、透明、規范。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落實資助信息安全責任人,嚴格管理各類學生資助信息的查閱、復印、流轉、公示、存檔等操作,嚴格學生資助信息的使用權限范圍。
第十六條 各系要配合學校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在填寫認定《申請表》時必須承諾所填寫內容的真實性,同時要及時告知學校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如發現學生及其監護人不如實填寫認定《申請表》,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一經核實,及時取消學生已認定資格并追回已獲資助資金,并在全校進行通報且記入學生誠信檔案,同時上報自治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情節嚴重的,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烏海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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