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職業技術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是為激勵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而設立的專項獎學金。
第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我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名額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根據在校學生數確定。
第三條 為保證我院國家勵志獎學金工作規范化、制度化,依照《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31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條 我院全日制在籍高職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可以參評。
第六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3.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在校期間無違法違紀記錄;
4.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5.參評學年綜合測評成績居本班前20%,無補考、重修科目;
6.被學院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簡樸;
7.積極參加自治區、學校、系部、班級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在道德風尚、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優秀,為學校爭得過榮譽者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七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每年秋季學期初,根據自治區助學管理中心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工作安排,由學生工作處負責組織評審。
第八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九條 我校學生助學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各系部提出本系當年國家勵志獎學金擬獲獎學生名單,報學生助學管理中心審核,由學生工作處匯總提出當年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院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后,在全院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報自治區助學管理中心審批。
第十條 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
第四章 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上級部門批復后,財務處將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打入獲獎學生個人賬戶,由學生工作處頒發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二條 各系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工作,確保獎學金用于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三條 堅決杜絕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工作中的弄虛作假行為和不正之風,一經查實,除取消學生獲獎資格外,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學校和各系要充分利用學院網絡等新聞媒體平臺,對獲獎學生先進事跡進行宣傳,樹立典型。同時,要鼓勵獲獎學生珍惜榮譽,奮發向上,引導他們合理使用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烏海職業技術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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