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職業技術學院 自治區獎學金和自治區勵志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廳 財政廳《內蒙古自治區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和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 財政廳 民政廳 扶貧辦《關于實施普通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入學資助政策的意見》(財教辦字 [2021] 56號)具體精神,并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自治區獎學金的實施范圍是學院通過正式錄取的普通全日制高職在籍在校學生;自治區勵志獎學金實施范圍是學院通過正式錄取的普通全日制高職在籍在校學生。
從2021年秋季學期起,設立本專科自治區獎學金,用于獎勵自治區高校特別優秀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自治區獎學金所需資金由自治區本級財政全額承擔。自治區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普通全日制高職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自治區勵志獎學金所需資金由自治區本級財政全額承擔。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三條 自治區獎學金獎勵名額以上級實際劃撥名額為準,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自治區勵志獎學金資助面為高校在校生總數的5%,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4000元。
第四條 自治區獎學金、自治區勵志獎學金的申請條件
(一)自治區獎學金的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在校期間違法違紀記錄;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無拖欠學校費用現象;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創新能力、社會實踐、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參評學年綜合測評排名本班級前10%,無補考、重修科目;
5.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和公益活動,能承擔社會工作,具有團結協作精神。
(二)自治區勵志獎學金的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在校期間無違法違紀記錄;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參評學年綜合測評排名本班級前20%,無補考、重修科目;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屬學院當年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6.積極參加自治區、學校、系部、班級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在道德風尚、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優秀,為學校爭得過榮譽者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五條 自治區獎學金、自治區勵志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六條 獲得自治區獎學金和自治區勵志獎學金的學生為三年制高職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不得同時申請自治區獎學金與自治區勵志獎學金,獲得自治區獎學金的學生不能同時享受自治區勵志獎學金。
第七條 自治區獎學金、自治區勵志獎學金的評審程序
1.每年9月20日前,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并遞交《申請表》。
2.各系根據資助比例和評審條件于每年9月30日前初審,初審結果須經本系學生認定工作小組研究通過,提出建議名單,并在本系公示至少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經主要領導簽字、蓋章連同《自治區獎學金申請表》或《自治區勵志獎學金申請表》于每年10月10日前一并報學生工作處學生助學管理中心,各系留存材料以備檢查。
3.經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于每年10月20日前審核匯總,在全院公示5個工作日。
4.公示無異議后,每年10月31日前上報自治區教育廳審核批準。
第四章 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 每年年底前學院將自治區獎學金、自治區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九條 學院及各系要切實加強管理,規范程序,認真做好自治區獎學金、自治區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自治區獎學金用于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自治區勵志獎學金用于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生工作處學生助學管理中心負責對各系自治區獎學金、自治區勵志獎學金的評定、審核、公示、發放等重要環節予以監督、檢查和信息反饋。
第十條 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對自治區獎學金、自治區勵志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烏海職業技術學院自治區獎學金、自治區勵志獎學金評審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用戶登錄